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于: 2020年10月27日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高职教育改革,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高职高专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讲文明,懂礼貌,爱护公共财物,尊师爱校,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本学年各学科成绩有不及格或缺考、缓考者;
(2)本学年操行测评60分以下者或受到学籍处分者;
(3)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的学生,降级后的第一个学年不参与评定。
二、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每学年600元/人,比例上限为系(专业、年级)总人数的2%;
成绩要求:考试课平均分80分以上(包括80分),考查课只允许有两科成绩为中等,其余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2、二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每学年400元/人,比例上限为系(专业、年级)总人数的4%;
成绩要求:考试课平均分75分以上(包括75分),考查课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3、三等奖学金
奖励金额:每学年200元/人,比例上限为系(专业、年级)总人数的8%;
成绩要求:考试课平均分70分以上(包括70分)。
三、评定办法
1、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开展上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2、坚持以系(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定的基本原则,即按系(专业、年级)总人数,依据评奖比例,按学生学年总成绩(学期平均成绩)排序依次评定获奖学生及等级。成绩的量化方法:学年总成绩=考察课总分+考试课总分,学年平均成绩=(考察课总分+考试课总分)/课程门数,其中考查课的优、良、中、及格分别按95、85、75、60计算。
3、应届毕业生不参加奖学金评定,即系(专业)总人数为扣除应届毕业生数的其他在校学生数。
4、奖学金由各系组织评定,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核并公示一周后统一报学院批准。
5、奖学金发放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建行卡中。
四、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2013年6月15日起执行,2013年8月10日进行修订,并于9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处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的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纪律处分(处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理)。
处分(处理)决定时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6—8个月、记过8—10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第三条 在处分(处理)学生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处理)恰当。
第二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严重性,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事后有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打架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录像资料以及其他淫秽制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购买、窝藏或销售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除进行经济补偿外,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损坏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院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或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连续天数(双休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达到以下学时或天数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8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42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7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54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连续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院对在校学生学期操行实行百分制测评,一学期内累计扣除操行分达到以下分数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扣除操行分40—59分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扣除操行分60—79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扣除操行分80—99分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扣除操行分100—119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扣除操行分120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笔记、纸条等与考试有关物品带入座位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3、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4、无故旷考者;
5、互借计算器等文具。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2、在桌面等处抄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数字及公式者。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偷看他人试卷:
2、偷看书籍、笔记、纸条等;
3、考试中传递纸条:索要或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4、开卷考试互借书籍资料者:
5、利用传呼、手机、电子词典作弊者。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替考者与被替考者;
2、传递试卷者。
学生在考试中违纪行为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有违纪行为,成绩均记为“0”分,且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直接挂科。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大功率电器、煤火炉、酒精炉或液化气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内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乱接电源线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校外住宿或者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归寝的:无故晚归累计3次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晚归累计4—6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晚归累计7—9次的,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晚归累计10—12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故夜不归寝的,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公寓内饲养宠物的,没收宠物并处置,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酗酒或酒后晚归,滋事、砸门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未经学院允许,学生在校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商、贩卖活动,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受处分学生应当吸取教训,改正错误,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以便处分期满解除处分。
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处理),应当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备案等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学院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的处理工作。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
(二)相关原始记录(指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
(三)录像、照片、录音;
(四)相关其他物证。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按以下方式执行。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可以由学院职能部门直接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部审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学工部召开部务会议,形成处分(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批后,印发处分文件;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院学工部部务会议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系给予学生处分的,按以下方式执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工办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系党政领导签批,系内发文件,并报学院学工部备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工办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学工部。学院学工部部务会议做出处分决定,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面向全院发处分文件;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工办查证,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系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学工部。学院学工部部务会议提出处分意见,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处分(处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调查材料原件报学工部留存,系里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班级、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事人书面材料原件报学工部留存,系里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分成以下几种情况:
(一)系内部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由系里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学工部,经学工部部务会议确定处分(处理)意见,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适用于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拟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的,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系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工部牵头调查,系协助调查,认定违纪事实,由学工部部务会议确定初步处分(处理)意见,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适用于对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拟开除学籍处理的,经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违纪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向保卫处报案的,由保卫处牵头,学工部、系协助调查,保卫处认定违纪事实,拟定初步意见,学工部根据初步意见提出处分(处理)意见,按照处分(处理)等级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对于学生群体事件、伤亡事件的处理,由学院成立专项工作调查小组,确定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协助调查。由专项工作调查组确定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开除学籍处理意见在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前,由学工部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并由系里告知学生本人,同时通知家长或代理人按规定时限到校(家长确实不能到校的,可委托直系亲属等代理人);对学院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告知学生,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根据给予处分类别由印发部门印发,视具体情况决定公布范围。学生所在系负责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同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院,由所在系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拒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依照相关程序把处分决定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参照《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由学生所在系存档备查,学工部定期检查。受到处分的学生档案由所在系单独保管。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系召开的全体学生会议上公开检讨。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可根据学生处分类别,处分期满,由印发学生处分部门给予解除处分;表现特别优异的,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的需报学工部备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招生管理部门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因突发疾病不能及参加教学活动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二)新生参军入伍,需要提供入伍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新生退伍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学院各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生注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账号查询学籍信息。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即为合格;
(二)考查课、课程设计、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课、单独考核成绩的大作业、毕业设计的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以上为合格;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训)、军训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四)学院对考核不合格的新生,实行三级预警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达不到要求的,将给予留级或降级处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优良并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学院对学生成绩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办法详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给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普通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普通专科生和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可放宽到八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如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如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学校可出具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