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政[2007]7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高等职业在校学生二、三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高等职业在校学生二、三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定期内获得学院一等或二等奖学金,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强,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定期间内获得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名额分配
按各系高等职业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人数为基准,平均分配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名额。
五、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生提出申请后,由班主任组织召开学生所在班级班会,召开班级班会时参会学生数量不得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90%,讨论确定是否推荐。
(三)经班会讨论同意推荐后,报学生所在系,由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核确定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审核确定的本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工部,由学工部汇总当年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我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建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
七、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未预见事件,由学工部、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将此类事件的处理方法补充加入此制度。
八、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系)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分(处理)有疑义,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行为。
对学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依然不服的,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四条 申诉人应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成立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所设委员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视申诉事件之性质,可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顾问。其中教师代表由学院院长聘任,学生代表由学工部推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院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学院院长重新聘任。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系)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处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学院(系)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和能证明学院(系)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认定是错误的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由及请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述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诉人5个工作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通知申诉人本人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即日起开始生效,15个工作日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复查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的申诉,可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进行处理,但小组成员中至少应有一位教师代表和一位学生代表。对于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小组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召集。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申诉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诉的处理,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均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讯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作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定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重新审理、变更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对审理、变更或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处理)的,报院长同意并作出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对审理、变更或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自愿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处理决定有疑义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递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和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制度废止。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体现“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本着因材施教和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转专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与择优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调转。
第三条 转专业条件
学院一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第一学期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并且学生操行评定排名在本专业前30%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如申请转专业,按照第一学期成绩评均排名,排名时在平均分上加5分。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学业学习确有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可申请转专业援助,专业限定在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
(四)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转到相应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三二分段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和普通文、理类专业学生之间不得互转。
(三)高职单独招生学生,可在单招计划内专业申请转专业。
(四)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转专业的时限为学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初。
第五条 转专业计划
学院转专业计划按照各专业当年报道人数确定,计划为专业当年报道人数的10%,有学籍管理部门第二学期第一周初向全院公。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确定具有转专业资格学生人选;二级学院对各专业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按照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确定具有转专业资格人选,报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学籍管理部门对具有转专业资格学生进行成绩审核且按照平均分进行全院排序,确定转专业学生优选顺序,向全院公布。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每名学生可申报两个志愿,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汇总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
(三)确定转专业结果:转专业工作小组按照转专业优选顺序及学生志愿,确定学生转专业结果。
(四)结果公示:转专业工作小组将转专业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学生和转入及转出二级学院。
(五)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凭转专业书面通知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条 学籍和成绩管理
(一)学籍管理部门对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给予学籍电子注册。
(二)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认定后记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未修课程应补修。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德、智、体等方面都符合学院规定的毕业条件方可毕业。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的新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原则及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树立牢固的劳动观;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美德和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必须以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财务、人事、学工、教务、总务、实训、保卫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学院学生处助学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助学办公室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工作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助学办公室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工作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2)校内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3)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工作机会;
(4)校内各类助学岗位主要由学院内各部门提供,各部门根据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助学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由助学办公室汇总并上报学院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设立;
(5)校内各类岗位设立要求: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6)固定岗位一般每学期调整一次,确有要求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期者,需重新办理手续。
2、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1)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由助学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利用学生业余时间结合专业特点开展。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须向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助学办公室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3、校内岗位具体工作时间由岗位所在部门与学生协商;校外岗位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确定;必须要保证学生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
第十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条件
1、拥有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大、中专非毕业班学生;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4、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纪录;
5、勤奋好学,学习成绩较好,无不及格;
6、身体健康,无残疾。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1、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3、父母均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
4、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学生正常学习、生活有较大压力;
5、家有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贫困;
6、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
7、月生活费不足150元的;
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
9、经班级讨论,班主任把关,所在系审核后被确认的贫困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办法
1、每学期初,申请学生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2、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审批表,经班主任同意签字后,上报至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学习成绩、操行情况进行审核;
3、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基本情况上报助学办公室登记备案;
4、由助学办公室根据各系上报学生人数及基本情况,结合本学期勤工作学岗位类别及数量,进行统筹安排,按一定比例合理分配给各系;
5、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所分配数量,组织录用学生,同时为首次被录用学生建立《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并负责档案日常的填写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已录用学生的基本要求
1、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学生应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
3、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对已录用学生的考核及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的规定
1、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采取月考核制度,由岗位所在部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2、由助学办公室负责整理、统计考核结果,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者助学办公室将直接终止其本学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学期经审核合格者,可再适当安排岗位;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籍处分的,将直接取消其今后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资格;
4、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初统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学生的学习成绩,若学生有不及格科目,应及时向助学办公室汇报,并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待成绩合格后,可再适当安排岗位;
5、因其它原因想停止勤工助学工作,可向助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1、校内岗位由助学办公室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强度、时间及工作量确定学生的酬金,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每周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30个小时,每小时酬金不低于12元;
2、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签定劳动合同,写入聘用协议;
3、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酬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助学办公室根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提供的考核情况制作“工资表”;报学院人事处审核后,由学院财务处支付;
4、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酬金每月发放一次,其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根据签定的劳动合同支付。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违反下列规定,将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和酬金的发放。
1、私自以勤工助学服务的名义,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者;
2、因工作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3、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单、张贴广告者;
4、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
第十七条 相关法律责任
1、学生在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前,需经本人家长同意,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
2、聘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注明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3、在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